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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四节 帝国架构终成型

  首相、副首相的产生是由每五年一届的首相大选选举产生,只有获得至少一个政党和四个市级选区联合议会推荐的两位公民组成的竞选伙伴有权参加首相、副首相竞选的初选,在各省级选区联合议会分别组织的初选后,得到票数总额最多的三对竞选伙伴参加全国首相大选。全国公民按照各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根据人口不同划分不同选举人选区,以赢得半数以上的竞选伙伴即为下一届国家首相、副首相。如果没有一对超过半数,则淘汰得票最少的一对,再重新按照各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根据人口不同划分不同选举人选区进行终选,获得相对多数的竞选伙伴即为下一届国家首相、副首相。首相为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战时享有参联两会授予的战时最高决策权。首相、副首相如果存在与职务不恰当行为或渎职,需经过参联两会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案,经过国家最高法院宪法**官九人中七人同意,弹劾案成立,由联参两会议长代行首相、副首相职权,三个月内重新举行大选。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按照以下次序递补:首相、副首相、参议会议长、联合议会议长、国家最高法院首席宪法**官、政务院总理、参谋长联席会议总参谋长。

    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参议会、联合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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