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四节 帝国架构终成型
参议会由每省、直辖市、加盟联邦各选举2人,任期四年,不得连任,每两年改选一半(第一届参议会各地方的参议员可以有一半任期为六年),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相应省份的联合议会议长副议长递补。所有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均需参议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修改宪法需要四分之三多数批准通过。参议会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联合议会的提案,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联合议会的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提案,从而解散政府,并由首相在参联两会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指定看守政府,在三个月内重新组阁。
联合议会是以每三百万人为一个选举单位,通过选区直选选举联合议会议员。任期四年,不得连任,每两年改选一半(第一届联合议会议员可以有一半任期为六年),如果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相应省份的联合议会进行推选递补。所有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均需联合议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修改宪法需要四分之三多数批准通过。联合议会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联合议会的提案,有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提案,从而提请参议院解散政府重新组阁。
四、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国家最高法院、国家最高检察院)
国家最高法院宪法**官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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