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五十三 宗教裁判所,没有硝烟的战争!
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
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在天主教国家里,除英国和北欧国家外,先后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动。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认为地方主教镇压异端不力,通令建立直属教皇的‘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一般设在修道院内,审讯秘密进行。宗教裁判所所制订的审讯条例:有两人作证。控告便能成立。证人如果撤回证词,就按异端同谋犯处理,被告如不认罪,可用刑。被告不仅自己认罪,还须检举同案犯和异端嫌疑犯。为异端辩护者应受罚绝。被告认罪之后,如果翻案,按异端处理。被判为异端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宗教裁判所前后共经历约500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不仅用来镇压异端,并用来迫害阿拉伯人和犹太人。15世纪以后。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为残暴,仅1483年至1820年。判处的异端份子达38万多人,被火刑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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