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法规《资政新篇》
一足,使二三相连,以差人执鞭刃掌管。轻者移别县,重者移郡移省,期满释回,一以重其廉耻,二以免生他患,庶回时改过自新,此恩威并济之法也。⑤
一、议第六天条⑥曰:‘勿杀。‘盖谓天父有赏罚於来生,人无生杀於今世。然天王为天父所命以主理世人,下有不法,上(不)可无刑。是知道刑者非人杀之,是彼自缚以求天父罚之耳。虽然,为人上者,不可不亲身教导之也。⑦
一、议大罪宜死者,置一大架圈其颈,立其足,升至桅杆顶,则去其足下之板,以吊死焉。先彰其罪状并日期,则观者可以股栗自仿,又少符勿杀之圣诫焉。
一、十款天条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於萌念之始。诸凡国法治人身恶之既形者,制其滋蔓之多。必先教以天条,而後齐以国法,固非不教而杀矣,亦必有耻且格尔。
一、与番人并雄之法。如开店二间,我无租值,彼有租值,我工人少,彼工人多,我价平卖,彼价桂②卖,是我受益而彼受亏,我可永盛,彼当即衰,彼将何以久居乎?况我已有自固之策,若不失信义二字足矣,何必拘拘不与人交接乎?是浅量者之所为也。虽然,亦必有一定之章程,一定之礼法,方不致妄生别议。但前之中国不如是焉,毫无设法,修葺补理,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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