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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节

法律的辩论。
    “姐夫”虽然有罪,但因他的罪,十三名尚自懵懂的婴幼儿得以与家人重逢,十三个因为孩子失踪从此陷入悲谷苦地的破碎家庭再度圆满。
    因“姐夫”的罪,受害的只是一名罪犯。一名罪大恶极为世人所不齿,且死不悔改,被捕后仍然不愿为所犯的罪行埋单的顽固犯罪分子。
    除了极少数恨不得身化“愤怒的小鸟”,拿自己当炮弹,“吱吱喳喳”呐喊着,砸毁一切他们认为发展至今已经严重畸形的社会构架的愤怒青年,奔走呼吁执法机关无条件释放“姐夫”外,大多数人能够保持基本的冷静和理智。
    当然,冷静并不等于冷漠。“姐夫”被定性为犯罪这一事实,再次和许多于情可原于法不容的事件一样,拷问了整个社会的道德良知和法律意识。每个关心这事件的人,都有自己的立场和倾向。
    有许多人认为,出于正义的目的,以极其残忍的手段,伤害了罪犯的人身,却成功拯救了十数个代表未来的婴幼儿的“姐夫”,至少应该被代表社会公正和法律威严的司法机关免于起诉。或者,在被宣判有罪之后,给予特赦也行。
    毕竟,整起事件中,“姐夫”是有功的,而代表政府执法的y市警方是低能的,有过的。
    若非y市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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