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伍廷芳
升其官职,参与修律时。他已是外务部右侍郎。
伍廷芳确实不辱使命,为司法独立和文明审判大干快上。《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破产律》、《大清印刷物品专律》等多部新法都由其担当修订。
伍廷芳深恨肉刑。刑部监狱犯人死亡率高达35%,大量的犯人死于骇人听闻的肉刑之下,一定程度上是满清极端落后的司法制度造成的。
案子多,办案人员少。期限又太紧,不搞肉刑逼供没有更好的办法。清代寻常命案审结期限为六个月:州县须三月内结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内解司,司一个月内解督抚,督抚一个月内报皇帝。盗窃及情节严重的命案、钦定的案件时间更短,仅两个月。超期则罚俸、降级。
1908年担任句容县令的许文濬,曾因上任一月就讯结“上控案”五起。“自理案”二十九起被评为先进,记大功两次。但每日超过一件的结案率,很难说其中没有冤情。
据日本学者的考证,清代县衙每年收到的呈词约在7000~10000份,最多可达15000份。即使只有十分之一需要受理,县衙每月应审案件70~100件。即便如许文濬这样的“劳模”也只能完成三分之一。
政策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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