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伍廷芳
这样,基层自然就化压力为暴力了。所以,从1901年起,刘坤一、张之洞等有见识的封疆大吏便提出“恤刑狱”、“省刑责”“重众证”。而研习西洋律法的伍廷芳提出了“案以证定”的定律。
1902年,刘坤一、张之洞以及刚从山东调直隶总督的袁世凯联名保荐两名司法专家:“久在秋曹。刑名精熟”的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以及“练习洋务,西率专家”的出使美国的四品卿衔的伍廷芳领衔进行司法改良。
在伍廷芳和沈家本的主持下,凌迟、枭首、戮尸三项酷刑,代之以斩决、绞决与监候。对于他们提出的严禁刑讯逼供,对小偷等轻罪培养劳动技能等方案,清廷全部照准。
1906年10月,清廷尝试推行司法独立。刑部改为法部,掌司法行政,不再具审判职能。原专司复核的大理寺改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最为最高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
这一切的灵魂人物就是伍廷芳。
可是,伍廷芳承认,清廷最后几年在司法方面的改良并未取得明显的成果。正如龙谦所说,国家太缺少受过良好教育的司法人才了,所以尽管上面有良好的意愿,但下面无法体会上意,依旧按照过去的办法行事,将朝廷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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