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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体其余部位损伤情况判断,为死后奸尸。刘小娥大腿部位皮肉有缺失,三人随身财物未被动过,头颅至今未找到。由于凶手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除了能确定分尸工具为一把大砍刀外,在死者身上未发现任何可以联系到凶手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凶手在三个死者胸部分别刻下了一个符号,符号很简单:李岚胸部刻的是一个“横杠(—)”,张丹刻的是一个“竖杠(|)”,刘小娥刻的也是个“横杠(—)”,但较之李岚的要短,大概有一半的长度。
    资料显示,高沈村距镇中心大概有两公里距离,死者李岚和张丹平日都骑着电动车上下班,失踪当日她们的车子不知何故都停放在单位停车场,而刘小娥家住在镇上,步行五六分钟便可以到单位。三人于工作日下班之后分别失踪,那时大街上正是人流和车流密集之时,没有人目击到强迫掳人事件,三人身上没有绳索捆绑迹象,也没有来自激烈反抗的划痕,综合这几个特征,韩印判断是熟人作案。
    凶手在镇上诱拐被害人,却于村内抛弃无头尸体,抛尸行为隐含着极强的泄愤情绪,尤其在第二个抛尸地点的选择上,这种情绪则更为明显。“村委会”是村子的权力象征,凶手把死者张丹的尸体抛到村委会门口,显然表达的是对整个村子的强烈不满。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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