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章 宣判
世越号船长,涉嫌杀人罪,杀人未遂罪,救援不力罪,因工作失误致船舶沉没,判处有期徒刑35年。
一等航海师,涉嫌杀人罪,杀人未遂罪,因工作失误致船舶沉没,判处有期徒刑26年。
二等航海师及轮机长,涉嫌杀人罪,杀人未遂罪,因工作失误致船舶沉没,判处有期徒刑2o年。
其余名船员,涉嫌遗弃致死罪,遗弃致伤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以上均违反《海难救助法》,船长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船员法》。
木浦海警第23艇艇长,涉嫌救援不力,未及时通知船舱内乘客,间接造成巨大的损失,判处有期徒刑4年。
大韩民国尔高级法院第一次等法官宣判,大韩民国尔高级检察厅席检察官判决。
如不服本法庭判决,可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院以及大检察厅上诉。
公元2o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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