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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节

破坏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税制,它适应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古往今来,不少历史学家对两税法给予肯定的评价。例如,杨炎同时代的杜佑高度评价了两税法,他认为在两税法实行以前,征敛多名,且无定额,贪吏横行,因缘为奸,法令也不能制止,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千方百计逃避赋税,沉重的赋税负担,落在了贫苦的农民身上。自两税法后,“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氓,皆被其籍。诚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马端临把两税法实行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后,认为两税法虽“非经国之远图,乃救弊之良法也”。
    新旧《唐书》的作者也都称赞两税法,认为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同时,两税法的实行还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并为宪宗削平方镇之乱提供了条件。隋唐时期,江南经济发展很快,安史之乱时,江南地区没有直接遭受大的战祸,两税法的推行,又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发展。所以两税法施行以后,唐朝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落在江南八道144万户的人民身上。
    仅就水利来说,如李皋为荆南节度使时,修塞汉代废坏的古堤,“广良四五千顷,亩收一锤”;孟简为常州刺史时,“开漕古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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