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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节

不夸张地说,大唐城市消费基本属于依靠市场完成的商品性消费。
    大唐自立国开始,承袭了前代的一些做法,在城市建设上实行坊市制度,即严格区分商业贸易的“市”与居民住宅区“坊”,并加以严密的管理控制。从京城到各地州县均设置有“市”,各大城市的“市”中更是店铺林立,贸易繁荣。在北方,京城长安东市,南北居二坊之地,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洛阳南市,东西南北居二坊之地,其内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四壁有四百余店,货贿山积。南方扬州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列置邸肆。广州乃广人与蛮杂处,地征甚薄,于是多牟利于市。
    但自唐中期起,商业的繁荣和市场的扩大就日益冲破坊市制度的限制。一方面,在“市”以外各坊日渐散布有各式各样的商肆店铺,贸易交换不再局限于“市”内进行。而且,有许多小商贩挑着担子走街串巷,直接深入居民区进行商业贸易。另一方面,“坊市”制度下严格的夜禁制度渐渐放松,各大城市中的夜市悄然兴起。如长安崇仁坊一街辐辏,遂倾两市,昼夜喧呼,灯火不绝;汴州“水门向晚茶商闹,桥市通宵酒客行”。大唐城市中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成为市民依靠市场进行商品性消费最为重要的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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