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节
凡是在阳世之人,曾犯以下罪事,死后发入阴司第七殿热恼地狱受刑::
炼食红铅、阴枣、人胞等壮阳动淫的药物害人;
酗酒,以致做出违悖常理,动乱横暴,令亲人伤心的事;
浪费不节省,挥霍无度,令前人辛苦之成果,毁于一旦;
用抢夺、设计引诱,诈骗贩卖的方式,诈取钱财;
盗取棺材内的衣物宝饰;
盗取死尸,或死骨来当药;
将他人最爱的亲人、戚友,予以离散。令两地思念,相见不得,痛苦万分;
将不喜欢的童养媳,卖给人当婢女、小老婆,毁其一生的幸福;
纠结朋友赌博,致令输钱,败家;影响一个家庭,使人陷入贫苦之中;
为人师表的人,教导学生不严格,以至耽误他人子弟的前程;
不顾所犯事情的轻重、前后经过,拷打学生、婢女、佣人以泄愤,令受打者冤苦莫名,含恨不宣,而且暗伤得病,终生痛苦;
仗着财势雄厚,欺凌侮辱乡里的人;
装醉违背、悖逆尊长,令尊长受辱、痛心;
口出邪恶之言,捏造是非,发人阴私;尖酸讽刺他人的过失,搬弄是非,致双方滋生斗殴,变生许多事端、意外;
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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