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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章 事件发酵

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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