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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节

。就征收权来说,也只限于估税地权力,收效则归海关监督管理下的海关银号。如在1858年签订的《天津条约》附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清政府虽然承诺“邀请法人帮办税务”,也只限于“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以及一些港务设施管理问题年的《北京条约》。特别是l895年的《马关条约》和《辛丑和约》签订之后,中国海关虽然一步步地沦为债权国家的代理机关,但也只是极力扩大关税征收权力、增加了关税税源,以备如期偿偿以关税为抵押的债、赔款项而已,而对税款保管权则从没有提出过任何要求。即便在文本中,不论是条约、札谕或其他文件中,税务司在关税方面的权力,都只局限于关税征收权,从未涉及税款地保管权。他们征收的税款,一律由清政府指定的银号收纳;税款地保管和支出,完全由清政府指派的海关道或海关监督负责。税务司或其他外国势力都无权干预。所以,终清一代从理论上说中国虽然丧失了部分海关关税征收权,但仍保留着税款保管权。
    但这一脆弱的平衡被辛亥革命所打断,随着武昌起义的枪声响起,刚刚被正式委派为总税务司的英国人安格联以确保如期偿付到期外债、赔款为理由剥夺海关税款保管权,以总税务司名义出头,强令将各处海关的关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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