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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节

的中华民国锻造强大地国防利剑,更鉴于历史教训,义务兵役制的诞生是必然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维持一支规模较大的军队开支越来越重。普遍义务兵制度相对有利,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较低的人力成本维护军队建设;另一方面,由于义务兵服役期间较短,在同样的周期内,接受过国防教育的士兵队伍势必更加庞大,这能为大规模战争储备合格的后备兵源。一旦国家遭遇入侵或对外开战,也可以立刻招募到大量掌握军事技能、曾经服过兵役的后备兵。
    《中华民国义务兵役法》中规定的服役期间较短,一般男性公民年龄过十八岁如果身体健康、肢体完全且没有其它不适宜服役的疾病,都具有服役资格,绝大多数军人只要服役满3年即可申请退役,除了特殊岗位和专业岗位,任何军人如果在30岁之前不能获取军官资格(即少尉军衔以上)也将强制转入预备役。另外还规定国防军每级军衔的最高任职年龄,达到最高年限而无法晋升军衔的,一律转入预备役(中尉35岁,上尉38岁,少校42岁,中校45岁,上校48岁,少将50岁,中将55岁,上将以上视身体健康程度和岗位要求决定,不再硬性规定年龄)。
    义务兵役法的出台并没有引起国内的多少反对声,一来欧美列强各国普遍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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