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林德明打开那台手提电脑,指着一篇《庭审纪要》说:“我们先来看庭审记录。先来看看s自己在对指控时间进行的陈述。为了方便,我称s为小s,她的姐姐为大s。”
首先,h市黑山区检察院检察员xxx出庭代表公诉机关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x月x日,单容驾驶拉大葱的农用四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农贸市场门前,与被告人小s向停靠在路边的牌照为“hh8888”的宝马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相刮。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小s下车辱骂并殴打单容。
后围观群众劝说小s向后移动车辆,以查看倒车镜的受损情况。被告人小s遂上车启动宝马车,因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宝马吉普车向前冲出,将站在该车前方的被害人柳莺当场撞死,将其余10人撞成轻微伤。经法医鉴定,柳莺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破碎而死亡。衙门机关于当日在现场将小s捕获。现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
接着,小s的陈诉如下。
2003年x月16日早晨,我开车到农贸市场附近办事,因为驾驶技术不太好,我就靠边停下来了。
这时一辆农用车从后边上来,它刮住了我的倒车镜,我在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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