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在长春市亚泰大街将9岁女童肖金萍撞倒,将其卷入车下。在旁观群众举手示意停车的情况下,付中涛没有停车,反而加速行驶,拖带肖金萍驶出2300米距离时,被害人掉在路面上当场死亡。
在二审审理期间,付忠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付忠涛没有杀人动机,原审判决认定付忠涛明知被害人肖金萍被撞后挂在车下而拖带逃逸,只有其原始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省高院经审理却认为:
认定被告人付忠涛明知被害人肖金萍被撞后进入车底盘而拖带逃逸,不仅是依本人供述,而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付忠涛驾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撞人,如立即停车应是因过失而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但付忠涛在肖金萍被撞后必然倒地进入车底,并且明知拖带会造成死亡结果,为规避责任而逃逸,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5年4月6日上午8时40分,付中涛在长春封闭刑场被注射,执行了死刑。
“相比之下,我们市的这个宝马案,真的是徇私枉法,亵渎法律的典型!这样的草菅人命,法律的尊严在哪里?”林德明愤慨的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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