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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24

速编纂。且速开国会,以确定立宪政体,敢誓于我列祖列宗之前。
    宪法大纲信条十九条如下:
    大清皇帝之皇统,万世不易。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
    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皇帝直接统帅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国际条约,非经过国会决议,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决议,不得自由处分。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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