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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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耕牛的缺少,想要开发利用更多的土地就变成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牛最为农事之急务”,在宋朝,作为犁地主力的耕牛越加受到重视,护牛措施十分严格。
宋朝法律有明文规定,严禁屠宰耕牛。北宋初年《宋刑统》规定,“诸故杀官私牛者,徒一年半”,“主自杀牛者徒一年”。
到了南宋刑罚更重,“诸故杀官私牛,徒三年”。
即使是牛确实不能劳作,真的要杀,事先得向官府报告缘由。而且,即使理由相当充分,也不能自己动手,自己动手就挨办,必须耐心等待官府的统一安排,差遣专人来杀。
为了防止假托耕牛生病宰杀的事情发生,官府规定,牛病死之后不得随意解剖,必须先行报官,在官府的许可下,可以“开剥病牛”。
梅笑寒道:“实际上我并不是送宋人,对宋朝的法律也不是很了解!”
刘苏道:“真人面前不说假话!”
实际上刘家也进行宰牛贩卖,这其中的利也相当高,然而这都是非法买卖的。
“肉每斤价直须百钱”,按照一头牛出肉250斤,就可以卖到25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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