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 科举革新的漏洞(下)
收利’。宋承唐律,以月息四分为最高利率限制。本朝太祖皇帝在《大诰》中云:‘今后放债,利息不得过三分。’”
“其二,乃是限制利息总额。”
“自北魏时起,朝廷就命令禁止‘取息过本’。至宋元时,律法皆有‘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之规定,本朝亦然,此目的乃是防止民间借贷成为‘高利贷’。”
“其三,便是禁止回利为本,以避免借贷成本如滚雪球般增加。”
“唐代律令对此设有禁令规定,本朝太祖皇帝也曾言:‘如有年月过期,叠算不休,则要治罪。’此外,汉代曾对放高利贷的本金进行课税。”
“以上便是臣所知道的有关历朝管制民间借贷的详情。”
朱高煦“嗯”了一声,思索片刻后,接着问道:“我记得,宋代王安石以‘青苗法’规定,由衙门出面放贷给农民,而使农民免受高利贷的盘剥,夏侍郎可知这事为何没能持续下去?”
夏原吉被问的一愣,即便他精通历朝财政典故,却不懂社会资金供不应求的现实问题。
他沉思良久,试着分析道:“或许是因为放高利者均为财力雄厚之地方势力,而这些地方势力或与地方官员有所勾结,最终使‘青苗法’落为一纸空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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