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八二章 架构(续)
负责。”
“各位或许要提出这样的疑问,监察院独立行事,则监察院官员自身若有不公该如何处置?很简单,监察院由议政会议定产生,也将受议政会监督。议政会一旦发现监察院有渎职不公徇私舞弊或超出职权之行,自然有权对其进行处置。这中间是个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的过程。为了保证相互的监督不涉于私,保证公允行事,需要有律可循,有律可依。所以,在所有架构完成之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情便是需要议政会商定各项律法,以作为所有大周上下行事的准则。要制定《大周总律》为纲,之后制定《刑罚律》以罚罪,《民律》以规范日常百姓行为准则。乃至制定方方面面的律法以细化,比如各行业当有行业律法,礼制当有礼律,甚至成婚生子当有婚律。监察院行事,便也制定《监察律》以规范。议政会的职责便是根据需要制定各项律法,让整个大周上下行事皆有所规,行事皆有所度。到最后,所有的事务其实皆有律可依,有律可遵。做到在律法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最终,我们的目标是将‘人治’规范为‘法治’,整个大周将会运转有序,不再会有人为的干扰。当然,这个过程会很长,但只要朝着这个大方向走,总会越来越接近最终的目的,而随着目标的递进,我大周也会变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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