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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君主立宪

每事指驳,务使折中至当,而彼此不得争执。诚所谓争公理,不争意气者,亦法之可贵者也”。
    在意大利考察时,戴鸿慈等官员看到意大利议会中,往往由议院就可以决定国王任命大臣之去留。
    对于这些考察大臣而言,此事让他们感到十分诧异:“义国任命大臣之权,操诸国王之手。而大臣之不职者,得由下议院控诉之,而由上议院以裁判之。欧洲诸国,政制相维,其法至善,胥此道也”。字里行间,无不流露出对于这种政治体制的惊奇和赞叹。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夏秋之际,经过近半年的海外考察,两批出洋大臣先后回到中国。他们在梁启超和杨度等人在东京事先写好的,有关实行宪政的文章的基础上草拟了一份“考察宪政报告”,向清朝政.府复命,正式提出了实行君主立宪的主张,并且还指出“立宪利于君,利于民,不利于官”。
    八月十二日,袁世凯单独上奏,要求预备立宪,并陈诉了建立上议院和实行地方自治的意见。
    袁世凯写到:中央政.府五品以上官员均应参议要政,为以后建立上议院做准备;各州县有名望的乡绅商人都应该参议地方政务,为以后地方自治做准备;预备立宪应先在一省试办,以后逐步推广。并自告奋勇,提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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