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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高密事件

,首先必须要有所遵循。没有章程,“不能按照约章持平办案”,遇到民路纠纷没有法律依据,交涉往往无从处理。
    袁世凯一面派当地有名望的绅员劝解安抚百姓,一面致电德国胶澳总督叶世克,请其派员到济南另订详细的路矿章程。
    德国铁路公司迫于高密、潍县人民的反抗,不得不派人员到济南与袁世凯谈判,订立详细的路矿章程。
    经过双方多日协商和艰苦谈判,于一九零零年三月二十一日,最终订立了《中德胶济铁路章程》二十八款,同时也议定了关于矿务的详细章程《山东德华矿务章程》二十款。
    二合同的主要精神是基本一致的,规定了由德商、华商共同集股办理路矿;堪查、购地、租地、建房以及对损害人民财产赔偿等都做了明文规定。
    章程议定后,袁世凯命人刊印多本,下发给各级官员。有了章程,德国办事人员也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各级官员也能够有所遵循。
    在章程的约束下,袁世凯又派官员调解德方铁路公司和民众的冲突。双方也都做出了一些让步,比如铁路方把一段铁路北移了一公里,增加了一些泄洪的小桥和涵洞。双方的矛盾逐渐得到了缓和。
    不是所有的矛盾都是可以调解的,特别是对民众的有些过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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